[轉知]僑委會說明勞動部檢送「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之變更

一、勞動部檢送「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之變更。
二、勞動部檢送「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之變更。
(一)取得經濟部核發之相關證明。
(二)科學園區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性質之工作。
(三)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
(四)公立國中小聘僱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